协议由分享行为要素的组合构成。在和作者协商前,以此明示允许传播者进行哪些传播行为。 对衍生创作而言,署名和非营利性是默认的条件,其他的行为接受度则因人而异,从而派生出不同的协议标准。 网络共享协议更鼓励分享与交流,倾向于有秩序性的,合理化的开放。 以下就是网络共享协议的行为要素: 1
署名:
在他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二次创作作品进行复制、收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及第三方传播时,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2
例如:A在她的同人图上使用了“署名”的授权条款,B看到并想转载到自己博客时,必须明确地指出该同人图的作者是A。
非营利性使用:
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二次创作作品内容进行复制、收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及第三方传播,但仅限于非营利性目的。 3
注:不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的行为,并不在本则规定范围内。
例如:A在他的网站上以包含“非营利性使用”要素的许可协议发表了他的同人音乐。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以刻录光盘方式收藏A的同人作品。但是,如果没有A的允许,B不得以各种形式出售这张刻录光盘。
禁止转载/再共享/再配布 4:
您不允许他人未经您的同意将您的作品内容与第三方公开分享,或者将您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网站以及博客上。
例如:A在他的同人文上使用了“禁止转载/再共享”的授权条款。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保存这篇同人文,但不能转而发布在其他网站上。
禁止再利用:
您不允许他人未经您的同意对您的作品内容进行重新编排,删减,节选或者以您的作品内容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5 二次创作作品的再衍生作品并不包括在此要素中。 6
例如:1、A在自己的同人歌曲上使用包含“禁止再利用”要素的许可协议。B想截取A的歌曲片段混合在自己的作品中而产生出全新的歌曲,这样是不行的哟☆
2、A在自己的一张同人图片上使用包含“禁止再利用”要素的许可协议,B想截取A的图片放在自己的MAD作品中。如果不得到作者的许可,RCC娘会笔炮你☆
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对衍生作品使用与您的二次创作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例如:A在“相同方式共享”前提下发布了自己的同人游戏源代码,当B修改并以此为模板制作新同人游戏时,也必须以相同方式公开自己的游戏代码,C利用B的源码时也同理……当然,把这些元素组合起来,协议才能成形。 至于具体你适用哪种协议,不妨走一下这个表><


从左到右分别进入 :





本协议用于一般性公共授权,每种许可协议包含特别许可条款外,都拥有尊重作者对作品的基本权利,以及传播者自由表达的权利的共同前提。 协议中一切禁止事项,其前提都是没有获得作者许可,假如有人想要做出突破某项协议的行为,请记得一定要通知作者取得授权。 另外,如果真的有人需要开放商业性授权,请微博联系我们……
又及,我们推荐你在网站或作品页面的醒目位置,加上类似这样一句声明:
「附:免责声明」 本(站)作品内容纯属虚构,与原作者,现实中的人物、组织、事件等均无关联。具体措辞并没什么规定,不过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能尽量规避争议是最好的>< 相关的问题也欢迎在微博探讨~